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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城建学院无形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2-03-07 作者: 来源: 点击:

河南城建学院文件


校政〔2021〕213号



河南城建学院关于印发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等两项制度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现将《河南城建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和《河南城建学院无形资产管理办法(试行)》两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河南城建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

     2. 河南城建学院无形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城建学院

2021年10月30日


河南城建学院无形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维护学校权益,防止无形资产流失,提高无形资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河南省省属本科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豫财资〔2016135号)、《河南城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校政〔202113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各单位,以及以学校名义设立的各种机构。

第三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及其他财产权利等。

第四条 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护学校无形资产的完整,防止学校无形资产的流失;通过对无形资产的有序管理,促进学校无形资产产生其应有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监督经营性无形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条 学校无形资产作为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建立由学校无形资产主管部门、归口管理部门、使用部门组成的无形资产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无形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度。

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作为无形资产主管部门,对全校无形资产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学校无形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督促学校相关部门组织办理无形资产的产权确认手续;

3.组织对无形资产的登记、汇总;

4.负责审核办理无形资产的增加、调剂和处置;

5.其他与无形资产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八条 学校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无形资产业务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业务管理规范、标准及有关实施办法;

2.登记无形资产明细账;

3.检查、指导具体使用部门做好无形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学校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管理范围划分:

1.校长办公室负责学校校名、校徽、校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2.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公室负责全校教学科研设备中相关无形资产的管理;

3.后勤处负责学校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4.图书馆负责全校图书、期刊、资料等各类文献信息资源中无形资产的管理;

5.科研处负责全校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等科研成果类无形资产的管理;

6.信息化处负责互联网域名、互联网信息平台账号、学校出资开发或购买的各类计算机软件、学校信息化各个系统生成的信息数据、信息资源等的管理;

7.档案馆负责学校档案信息、校史资料等的管理

8.以上未涉及的无形资产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管理。

第十条 无形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无形资产实施日常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具体的实施细则;

(二)建立并登记无形资产使用台账,定期检查并报告无形资产的日常使用情况,保障本单位所使用无形资产安全和完整;

(三)负责无形资产使用和处置的日常管理。

第三章 无形资产使用

第十一条 拟使用学校无形资产的单位或个人需向学校无形资产的相关归口管理部门提交使用申请。申请应注明使用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地址以及使用的资产、期限等。

第十二条 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使用申请进行初审,提出审核意见,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重大事项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报校长办公会、校党委会审批。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或个人持审批后的申请书与无形资产相关管理部门签订使用协议,双方就使用的具体事宜进行约定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四章 无形资产处置

第十四条 无形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无形资产进行产权(含所有权、使用权)转移和成果的开发利用等行为,包括转让、开发利用、出售、投资、报废等。

第十五条 无形资产的处置应当严格履行校内申报、审批以及省教育厅、财政厅规定的报批手续,按照依法合规、公开公正、平等合理的原则进行,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

第十六条 处置无形资产应符合以下程序:

(一)使用部门根据论证和考察情况提出处置申请。

(二)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论证、技术鉴定。

(三)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资产评估。

(四)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的,报相关校领导或省教育厅、财政厅审批;

(五)根据批复处置无形资产。

第十七条 无形资产处置的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值的90%,收入在按规定扣除相关税费后,必须纳入学校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五章 无形资产帐务管理

第十八条 相关管理部门应按照规定建立无形资产帐,定期对无形资产帐务进行清查盘点,防止资产流失以及帐外资产。

第十九条 无形资产有关业务的帐务处理按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第六章 无形资产的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二十条 无形资产产权登记是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无形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无形资产所有权和学校对无形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无形资产产权纠纷是指由于无形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二十二条 无形资产的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按照《河南城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七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无形资产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机制,建立健全无形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并按照《河南城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八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