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城建学院文件
校政〔2021〕133号
河南城建学院
关于印发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现将《河南城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件:河南城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河南城建学院
2021年6月25日
附 件
河南城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河南省省属本科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豫财资〔2016〕135号)、《关于省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财资〔2020〕127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国有资产是指校属各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使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一) 流动资产。流动资产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二) 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指通用设备(行政办公、生活后勤保障使用的)单(台、批)件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教学、科研使用的)单(台、批)件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态不变的资产。单件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 14885-1994》,固定资产一般包括以下六类: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及其他类等。
(三) 在建工程。在建工程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四) 无形资产。无形资产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五) 对外投资。对外投资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 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 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三) 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国有资产管理的法规和政策;建立适应学校高等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健全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明确资产管理责任,明晰产权关系,规范资产使用和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推进资产的优化配制和有效利用,规范经营性资产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障和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发展。
第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主管国资、财务副校长和校纪委书记担任,委员由学校校长办公室、纪委(纪检监察专员办公室)、科研处、教务处、财务处、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实验室建设管理中心、基建处、信息化处、图书馆、城建博物馆(综合档案室)、后勤管理服务中心(后勤处)、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二级学院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的决策机构,负责对全校国有资产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并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贯彻落实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决议与日常管理监督职能。
第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为国有资产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对全校国有资产的综合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 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 做好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审核、审批和报备;
(四) 建设和维护国有资产信息管理平台,对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管理;
(五) 监督、协调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六) 接受省财政厅、教育厅的监督指导,定期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为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单位,负责对占有、使用各类资产的日常管理。二级单位行政负责人为本部门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二级单位应明确资产管理员,具体负责本部门资产管理工作。学校二级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细则、工作流程等;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验收、使用、维护(修)、处置申报及安全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
(三)定期对国有资产进行盘点和核查,确保资产账物卡相符;
(四)按学校要求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统计报告。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自建、调剂及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二条 学校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依法合规、保障需要,科学合理、调剂优先,节俭使用、共享共用,严格标准、预算约束”的原则。学校应当根据校属各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资产使用情况、资产存量、学校财力状况和规定的配置标准进行配置。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科学论证、从严控制、厉行节约、合理配置。
第十三条 资产使用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发展需要,以资产存量为依据,在单位年度财务预算中,编制新增资产年度配置计划,经审核通过、论证立项、列入预算后实施。
第十四条 对于使用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筹调剂。
第十五条 学校接受捐赠等方式形成的各类资产属国有资产,由各受赠单位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学校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并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办理入账手续。
第四章 资产购置
第十六条 加强资产购置的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建立学校内部采购归口管理、重大采购事项内部会商、专家咨询等内控机制,提升内控管理水平。
第十七条 学校按照已批复单位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细化编制资产采购实施计划,增强资产采购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和时效性。
第十八条 学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认真落实购买本国产品、支持节能环保、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十九条 学校采购应按照上级和学校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购置的资产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进行验收、登记、入账。
第五章 资产使用
第二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学校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学校资产购置、验收、入账、领用、保管、使用、维护维修等相互制约的管理制度,加强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购置、调剂获得的资产,国有资产管理处应会同资产使用单位严把数量、质量关,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登记入库手续。学校财务部门应根据资产管理部门提供的资产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三条 坚持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学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制度,积极推进国有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加强对学校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加强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二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应当合法合规。利用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投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事项按规定履行备案或者核准手续。国有资产出租,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的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的价格,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合同。除出租房屋面积较大、需要装修改造、承租方投资回收期较长等特殊情况外,租赁期限一般最长不超过6年,其他资产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二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按以下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一) 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对外投资5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下的,由学校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省教育厅备案,省教育厅审核汇总后报省财政厅备案;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至5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审批,省教育厅审批后报省财政厅备案;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由学校审核后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二) 学校利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单项或批量价值在300万元(账面原值或评估值,下同)以下的,由学校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省教育厅备案,省教育厅审核汇总后报省财政厅备案;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至500万元以下的由省教育厅审批,省教育厅审批后报省财政厅备案;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由学校审核后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学校不得买卖期货、股票、企业债券、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不得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或担保,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对本单位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报告中披露相关信息。学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科研成果形成的无形资产等取得的收入均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应发挥自身优势,积极鼓励利用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规范资产领用登记手续,并在资产使用明细账中全面反映资产的领用、保管和使用情况。资产使用人对资产负有保管责任,确保资产完整和安全。因校内调拨、使用人员变更、使用部门调整等原因发生资产变动的,以及出现资产闲置、待报废等情况时,应及时进行资产变更登记。资产变更手续未办理完结的,资产管理及使用人员不得办理离职手续。
第六章 资产处置
第三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闲置资产;因技术等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正常使用、无修复价值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出售、出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三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需要进行报废的,由学校审批,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不得报废。
固定资产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在50万元以下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下的,经学校审核后,报教育厅审批;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由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涉及土地、房屋建筑物、车辆的处置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事项,经教育厅审核后报财政厅审批。对外捐赠资产经教育厅审核后报财政厅审批;达到或接近报废年限维修后可以使用的资产用于捐赠,由学校审批后报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流程: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相关部门组织人员成立技术鉴定小组或委托专门技术鉴定部门进行鉴定并出具书面鉴定报告,需进行评估的应委托具有资质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处汇总相关申请报主管校领导审核、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按规定进行处置,报教育厅备案。需教育厅或财政厅审批的,按要求进行申报。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的国有资产,不得进行处置。
第三十六条 学校各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提交的证据及资料。
(一)固定资产报废、报损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凭单、账页、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技术鉴定表或鉴定报告;特定事项的证明材料,如盘亏资产应提供单位的内部说明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失窃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资产损失,应提供单位内部说明和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涉及保险索赔的还应有保险公司的理赔认证及保险理赔情况说明;自然灾害造成的资产损失应提供单位内部说明和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其他相关资料。
(二)固定资产出售、出让、置换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资产价值凭证,工程决算副本、凭单、账页、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其他相关资料。
(三)固定资产对外捐赠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转让方、受让方草签的相关协议;受让方基本情况;其他相关资料。
(四)对外投资、担保(抵押)、呆坏账损失等货币性资产核销债权、股权或投资、担保证明;呆坏账形成情况和对方单位(包括担保单位)情况说明;法院判决书、破产公告或破产清算清偿文件,工商部门注销、吊销文件、政府部门有关行政决定文件或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等;其他相关资料。
(五)无形资产、涉密资产等有特殊要求的资产处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学校处置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
第三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经批准处置的资产,应采取公开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公开竞价等方式。学校财务、审计等部门应对资产处置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十九条 学校出售、出让及置换土地、房屋、车辆以及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等,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报财政厅核准或者备案。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经省财政厅批准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四十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学校资产处置收入,由相关单位直接缴入财务处,由财务处将资产处置收入全额缴入省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资产处置中发生的评估费、鉴定费、交易费等相关费用,由学校提出申请,报省财政厅审核后,从省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中退付。
第七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四十一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 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二) 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三) 合并、分立、清算;
(四) 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 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 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
(七) 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八) 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或出租出借;
(九) 除上市公司以外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
(十) 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十一)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依据国家国有资产评估有关规定,经财政部门或有关部门批准后,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学校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资产评估后,根据规定到高校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进行备案。
第四十三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 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 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 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 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 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 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和完善制度等。具体办法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
第八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产权登记要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办理,并由财政部门核发产权登记证。相关职能部门要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学校产权登记、产权变更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维护好学校权益。
第四十七条 国有资产产权纠纷是指由于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学校与其他国有单位和国有企业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学校向省教育厅申请调解,或者由省教育厅报财政厅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依法提起诉讼。学校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学校提出拟处理意见,经省教育厅审核并报财政厅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九章 资产信息化管理与统计报告
第四十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全校国有资产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全校资产的现状以及配置、占有、使用、处置、收益进行动态专项管理。
第四十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学校各二级单位按照省教育厅、财政厅等上级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对学校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统计报告。学校各二级单位资产信息报告须做到内容完整、信息真实、数据准确、报送及时。
第十章 绩效考核与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是指利用国有资产年度决算报告、资产专项报告、财务会计报告、资产统计信息、资产管理信息化数据库等资料,运用一定的方法、指标及标准,科学考核和评价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效益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学校应当逐步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制度和考核体系,按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通过科学合理、客观公正、规范可行的方法、标准和程序,真实地反映和评价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绩效。
第五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应当包括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主要内容。
第五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应当坚持分类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绩效考核与预算考评相结合,采用多元化的指标体系和科学的方式方法,不断提高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加强对国有资产利用效率和效益的考核,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有关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