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政〔2017〕16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第20号令),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等学校实验室(包括各种操作、训练室),是隶属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从事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教学或科研实体,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也是直接反映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
第三条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所承担的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等任务。
第四条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学校发展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实验室的建筑、设施、仪器设备、队伍和管理要协调发展,提高实验室投资效益。
第二章 实验室基本任务
第五条根据学校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要制定科学的管理制度,合理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实验教学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验室应当吸收科学研究和教学改革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以创新能力培养为核心,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加大实验室的开放程度,特别是对学生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开放。有条件的实验室要专门开辟学生科技创新活动场所。
第八条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保证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第九条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开展学术和技术交流活动。
第十条建立健全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实现对实验室科学、规范的管理。
第三章 实验室管理体制与机构
第十一条实验室按照管理级别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校级、院级实验室。
第十二条实验室按类型分为教学实验室、专业实验室、科研实验室、综合实验室。教学实验室是指以实验教学为主的实验室、中心、平台等;专业实验室是指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并重的实验室、中心、平台、研究所等;科研实验室指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批准或备案的以科学研究为主的实验室、中心、研究所等及从事科研活动的实验场所;综合实验室是指多方兼顾,以服务为主的实验室。
第十三条 全校实验室实行统一领导,校、院、实验室三
级管理体制。学校设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主管校长、有关部门行政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主面的专家组成。实验室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仪器设备与实验室管理中心。
第十四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学校实验室发展和建设规划,指导全校实验室管理工作。
(二)审定学校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
(三)听取学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的考核和评估的汇报。
(四)研究学校实验室建设和发展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仪器设备与实验室管理中心是学校实验室工作的归口管理机构,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管理、协调全校实验室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和实施全校实验室建设整体规划。
(二)负责落实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对实验室进行标准化管理。
(三)负责实验室队伍建设和管理,协助人事处做好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定编、定岗、职务聘任及考核等工作。
(四)负责实验室的开放、有偿使用和评估工作。
(五)负责实验室建设项目经费及设备经费的分配、监管及使用效益评价。
(六)负责实验室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七)负责实验室改建和维修计划的审定。
(八)负责实验室综合信息的归档及数据统计。
(九)负责实验室工作环境管理和安全检查工作。
(十)协助科研(社科)处、学科建设办公室做好科研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十一)协助教务处做好实验教学的保障服务工作。
(十二)协助学校其他相关部门做好全校实验室的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科研(社科)处、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国家级、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推广中心等科研基地的建设、管理和评估工作。
第十七条教务处参与教学实验室的立项审核和评估工作。
第十八条学院是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主体。各学院确定一名院领导负责本院实验室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学校主管部门有关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任务。
(二)组织制定学院实验室建设具体发展规划。
(三)落实实验室管理制度和管理责任,签订安全责任书。根据国家、学校的有关管理规定制定学院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细则。
(四)负责组织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技术考核及其晋升、奖惩等工作。
(五)落实学校各项安全环保要求,做好本单位安全环保工作,督促检查实验室日常安全环保措施。
(六)负责开展实验室检查、考核和评估工作。
(七)负责学院实验室信息的统计上报工作。
第十九条各学院根据本单位实验室的规模,设立相应的实验室管理工作岗位或机构,协助主管院领导做好实验室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在分管实验室院领导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协助分管院领导对本院实验室进行全面管理,落实学校主管部门对本院实验室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
(二)配合学校和学院落实实验室人员岗位设置,开展实验技术队伍岗位培训、考核、晋升、奖惩等各项工作。
(三)了解和掌握本院实验室各种信息情况,完成实验室信息的统计分析上报工作。
(四)认真落实学校布置的各项安全环保管理任务,督促检查本院各部门执行情况,消除各类安全环保隐患,及时报告和处理安全环保事故。
学校把学院实验室工作作为对学院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二十条实验室实行主任(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实验室主任要由具有较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专业理论与技术素质,具有丰富的教学、科研工作经验及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的人员担任。实验室主任(项目负责人)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二)领导和组织实验室人员完成实验教学、科研和对外服务等工作。
(三)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开放和有偿使用等服务。
(四)制定、实施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学校、学院检查出的安全隐患负责督促整改,并将整改情况签字后报学校、学院存档,保障实验室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制定实验室岗位责任制,负责本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
(六)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第四章 实验室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实验室的设置应根据学校学科发展,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实验室的设立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明确的学科发展方向和稳定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屋、设施及环境。
(三)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四)有相对稳定、结构合理的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实验室主任(项目负责人)和一定数量的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中心)等国家级、省部级科研基地的建立、调整和撤消要经过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报仪器设备与实验室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三条校级及校级以下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消由学院提出申请,仪器设备与实验室管理中心负责审批或备案。
第二十四条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要纳入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统筹安排。
第二十五条实验室应根据学校的统一规划,按照本学科教学和科研发展的需要,制定具体的发展建设规划。
第二十六条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制度,并结合实际需要建立相应规章制度,包括资产管理制度、人员管理制度、安全与环境管理制度、学生实验守则等。
第二十七条实验室仪器设备、软件、材料、低值耐用品、易耗品的管理要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实验室要利用网络化、信息化等现代化管理手段,完成实验室的信息管理、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并及时为学校提供实验室状况的准确信息。
第二十九条学校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评估和检查,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鼓励,对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处分。
第五章 实验室队伍建设
第三十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等。实验室工作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完成实验室的各项任务。
第三十一条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及晋升、表彰与奖励,应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严格考核确定。
第三十二条各学院要重视实验室队伍的建设,组建一支年龄、学历、职称结构合理的实验室队伍。
第六章 实验室安全和环境保护
第三十三条实验室安全、环保和劳动保护工作由相应的管理部门归口管理。保卫处负责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实验室水、电、气和房屋设施安全管理;仪器设备与实验室管理中心负责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辐射、生物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条实验室应做好工作环境和设施的日常管理。房屋及设施应定期修缮,水、电、气等管道布局规范,仪器设备布局合理,室内不允许长期存放废损物品。在实验室工作和学习的人员要自觉维护实验室的环境与设施。
第三十五条制定防火、防爆、防毒、防辐射、生物安全、防盗、防事故等方面的安全措施及保密措施,不能随意排放废气、废液、废渣,防止环境污染和噪声污染。发生安全问题及时上报、快速处理。
第三十六条对实验室人员经常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三十七条对于在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可参照国家相关规定,享受保健待遇。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各实验室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验室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仪器设备与实验室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