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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城建学院办公设备(电子类)配置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5-03-16 作者: 来源: 点击:

校政〔2014〕19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学校发展和教学管理工作需要,在提高办公自动化水平的同时,进一步规范办公设备配置与管理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及学校仪器设备管理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我校实际,本办法规定的办公设备分为一般办公设备和专用办公设备。一般办公设备主要指:电脑、打印机(包括一体机);专用办公设备主要指:数码照相机、复印机、摄像机、针式打印机、碎纸机等。

第二章配置原则与标准

第三条办公设备的配置应本着“合理调配、节约开支”的原则,充分利用已有设备。

第四条办公设备的配置应根据学校计划和财力、工作需要和轻重缓急分期分批配置。

第五条办公设备使用年限参照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办公设备使用年限暂定为7年,其中数码照相机、摄像机使用年限暂定为9年。

第六条校级领导每人配置1台台式电脑、1台笔记本电脑、1台激光打印机(A4)、1台碎纸机。

第七条校属各单位办公设备的配置标准:

(1)电脑:各部门(单位)行政人员(包括各类坐班人员)因工作需要每个岗位配置1台台式电脑,因特殊需要,按程序申报审批后可配置笔记本电脑。专任教师(不包括各类坐班人员)配置1台台式电脑。

(2)打印机:各部门(单位)中层领导按每个房间配置1台激光打印机(A4),每个科室配置1台激光打印机(A4) 。每个教学院(部)配置1台激光打印机(A3)。

(3)专用办公设备的配置:各部门(单位)在当年末根据工作需要将购置计划报物资设备处审核,经主管校领导及校长批准后,方可配备。

第八条特殊部门或岗位以满足岗位工作需要为标准,需要增配或减配设备的,经物资设备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及校长同意后增减配置。

第三章配置程序和更新要求

第九条校属各单位办公设备的配置计划应在每年12月30日前,提出下年度办公设备购置申请,并填写《河南城建学院物资设备购置申请审批表》报物资设备处汇总,经物资设备处审核论证,报校领导批准后纳入下年度采购计划。

第十条设备的更新要求:

(1)达不到本办法规定使用年限的办公设备原则上不予更新。

(2)达到本办法规定使用年限的设备,提倡勤俭节约,能用的应继续使用。在更新时,对超期使用的优先配备,并根据超期使用时间,适当提高配置标准。

(3)超过本办法规定使用年限的办公设备,经鉴定确认不能正常使用且没有维修价值的,方可更新设备,旧办公设备交物资设备处,由物资设备处统一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四章办公设备管理

第十一条对办公设备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合理调配、管用结合”的管理原则。物资设备处是学校办公设备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办公设备的审核、采购、建账、调配、检查、监督、报废等工作。

第十二条各部门(单位)为办公设备管理的责任部门,负有二级使用管理责任。各部门(单位)由兼职资产管理员负责管理工作,做到账物清楚。办公设备使用者为直接管理者,要妥善保管好学校配置的资产,一律不得私自转让、转借。

第十三条办公设备使用者因工作调动(调往校外)、退休或离校两年以上者,应将办公设备移交物资设备处,并办理相关手续,经物资设备处签字认可后,人事部门方可办理调动等相关手续。各部门(单位)中层领导在校内工作调动的,其配置的办公设备原则上随人调配。脱产学习的应将办公设备移交给所在部门(单位),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各部门(单位)兼职资产管理员更换时,应办理资产及账本的移交手续,交接双方和部门(单位)领导及管理员需在移交单上签字。造成损坏或遗失等责任事故的,要追究部门(单位)领导、资产管理员和使用者的责任,除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外,同时要按《河南城建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第十五条办公设备非人为损坏所发生的维修费用由学校设备维修专项经费开支,日常耗材费用由所在部门(单位)承担。对已无维修价值且已达到报废条件的办公设备按《河南城建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报废手续。

第十六条购买办公设备,无论出自何种经费,均须办理资产入库手续,否则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第五章经费保障

第十七条每年末由物资设备处审核汇总各部门(单位)办公设备的配置计划后,提交给财务处,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列入下年校一般设备购置预算。

第十八条办公设备配置经费从学校一般设备购置费开支。

第十九条如有不可预见的办公设备配置,经校长同意后,由校长备用金开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物资设备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