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校内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校内制度 > 正文

河南城建学院仪器设备验收工作规程

发布日期:2012-01-13 作者: 来源: 点击:

院行〔2010〕109号

为了规范仪器设备验收工作,确保购置的仪器设备及时安装到位并投入使用,充分发挥资金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学校的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仪器设备验收前的准备

(一)签订仪器设备购置合同后,使用单位应预先安排或培训专职技术人员,熟悉订货合同、阅读产品说明书和厂商提供的技术资料,做到对设备的组成和性能全面了解,并制定验收工作要点,明确测试检验项目及工作程序,准备必要的测试仪器。

(二)对贵重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应派专人按照所购仪器设备对环境条件的要求,做好装机条件的准备工作。

(三)对贵重仪器设备,由设备管理部门牵头成立以项目负责人为主的验收小组,制定详细验收方案。必要时,邀请有关专家、工程技术人员协助安装、验收。

二、验收具体要求

(一)外观检查

1、检查仪器设备内外包装是否完好,有无破损、碰伤、浸湿、受潮、变形等情况。

2、检查仪器设备及附件外表有无残损、锈蚀、碰伤等。

3、如发现上述问题,应做详细记录,并拍照留据。

(二)数量验收:

1、以供货合同和装箱单为依据,检查主机、附件的规格、型号、配置及数量,并逐件清查核对。

2、认真检查随机资料是否齐全,如仪器说明书、操作规程、检修手册、产品检验合格证书等。

3、做好数量验收记录, 写明验收地点、时间、参加人员、箱号、品名、应到和实到数量。

(三)质量验收:

1、要严格按照合同条款、仪器使用说明书、操作手册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安装、调试、试机和实验。

2、对照仪器说明书,认真进行各种技术参数测试,检查仪器的技术指标和性能是否达到要求。

3、质量验收时要认真做好记录。若仪器出现质量问题,应将详细情况书面通知供货单位。视情况决定是否退货、更换或要求厂商派员检修。

(四)进口仪器设备的验收:

1、进口仪器设备的商检工作按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总局和属地局的有关规定进行,属于法定检验的仪器设备,由物资设备处、外贸代理公司依据规定按时在属地局进行商品检验申报,使用单位协助实施检验工作;属于非法定检验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根据对所购仪器设备的熟悉程度以及对外商资信程度的了解等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申请委托检验。

2、合同规定由外商安装、调试的设备,必须在外商派员来现场后按上述验收具体要求共同开箱验收(法定检验或申请委托检验的仪器设备,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官员要求实施查验工作)。在验收过程中要做好详细记录,除记载短缺的数量外,对损坏及安装调试过程中发生的异常现象,要详尽记载,必要时进行拍照或摄像取证,及时做出证明文件并经供需双方(或多方)代表签字确认,作为向供货方提出索赔的依据。

3、进口仪器设备的外包装物,应保存半年以上,以备返修回原生产厂之用。

三、验收程序

(一)仪器设备到校后,由物资设备处会同使用单位对仪器设备品名、规格、型号、数量进行验收,随后由使用单位设备管理人员办理验收、编号等相关手续。

(二)验收期限:(1)进口仪器设备验收期限为到港之日算起60日内。(2)国产设备,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验收期限为到校之日算起30日内;单价10万元以下的验收期限为到校之日算起15日内;一般仪器设备为到校后7日内。(3)合同对验收期限有特殊规定的,按合同规定执行。用户单位如不能按期验收,应书面报告物资设备处,因延期验收仪器设备而出现问题的,由使用单位负责退货、索赔、承担经济损失。

(三)外观和数量验收:一般仪器设备由物资设备处会同使用单位有关人员,在现场开箱验收;贵重仪器设备由物资设备处组织有关专家会同使用单位有关人员开箱验收;进口仪器设备按本规定中相关条款开箱验收。并详细填写《河南城建学院仪器设备验收报告单》。

(四)质量验收:所有仪器设备均需进行质量技术验收,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验收完毕后,填写验收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