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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城建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维护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2-01-13 作者: 来源: 点击:

院行〔2010〕108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管理,保证设备的完好率,提高设备的利用率,结合我院《仪器设备维修维护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仪器设备维修工作应本着“保证教学、服务科研、办公”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

第三条 物资设备处负责仪器设备维修维护的审核、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审计处负责监督工作。

第四条 仪器设备维修的程序是单位申报与审批、维修方式的确定与实施、验收及报销。

第二章 维修、维护的申报与审批

第五条 教学仪器设备,实验教师或使用人发现仪器设备运行故障,应如实在《仪器设备使用记录》上登记,及时向实验室管理人员汇报。实验管理人员确认故障,填写《仪器设备维修申请表》(一式两份),经实验中心主任和系领导签字后,实验管理人员两日内报送物资设备处。不按规定办理的不予受理。

第六条 教学仪器设备, 非正常使用损坏的,根据我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系(部)以书面形式对相关责任人员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有关部门最终确定的处理意见执行后,实施维修。特殊情况,需经主管设备院长批准。

第七条 教学仪器设备申请报修前,使用单位应组织校内、外专家或仪器设备生产厂家对仪器设备进行初步技术鉴定,在申请表内提出初步维修意见及方案,并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 办公设备按照我院《仪器设备维修维护管理办法》执行,使用单位填写维修申请表,并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 物资设备处接到维修申请表后,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报修仪器设备进行技术鉴定和责任鉴定。

第十条 维修费用在2000元以内的仪器设备(含配件),由物资设备处处长审批; 2000元以上的由设备主管院长审批; 5000元以上应先由审计处审核。

第十一条 审批手续完成后物资设备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章 维修、维护方式

第十二条 通用仪器设备(如计算机、打印机等),每年年底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定点维护维修单位。中标单位负责我院下一年内通用设备的维护、维修、定期保养及常用零配件的更换。

第十三条 专业设备和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按照我院有关规定,进行定期保养和维护。设备出现故障原则上由设备生产厂家或厂家定点维修机构维修。

第十四条 成批设备检修,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物资设备处组织技术人员检修。

第十五条 在保修期内的仪器设备发生故障,使用单位直接与供货单位或厂方联系,及时维修,并做好维修维护记录。由于保修手续不全而导致厂家不保修,相关人员要承担维修责任。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需要到外地维修时,需经主管院长审批。

第四章 维修经费及维修保障

第十七条 学院设立仪器设备专项维修经费,专款专用。维修经费由物资设备处统一平衡。

第十八条 每学期期末各系、部根据本单位设备的使用状况,使用年限,编报本单位下学期的维修计划,并在放假前一周内报物资设备处。

第十九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时需提供日常使用记录、使用说明书、线路图、保修卡及检修、保养、维护、维修记录等资料。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承修除物资设备处批准或委托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校内维修专家库人员、定点维修单位、仪器设备原生产厂家及外聘专家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许自行向外送修或请人来校修理,严禁非专业技术人员私自维修,否者一切后果均由该设备保管员负责。

第二十一条 维修费超过仪器设备原值60%的,原则上不再维修。各单位自购仪器设备的维修费用原则上自行承担。办公自动化设备,因软件故障或使用不熟练造成的故障不在维修范围之内。

第五章 维修、验收及报销

第二十二条 申请维修单位办理完各项审批手续后,承修单位根据设备使用单位和物资设备处要求进行维修。

第二十三条 设备维修完毕,使用单位和维修部门共同验收。单台维修经费在5000元以上,需经物资设备处、审计处、使用单位和维修部门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要填写仪器设备维修维修记录,存入设备档案。

第二十四条 新增附件的维修设备,使用单位及时到物资设备处做好入库建帐工作。

第二十五条 仪器设备的维修维护的报销工作,原则上由物资设备处负责完成,委托使用单位维修维护的由使用单位完成。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六条 仪器设备的维修维护,坚持“修旧利废、勤俭办学、节约经费”的原则,加强仪器设备维护保养,减少设备故障。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人员除做好常规的维护、维修外,应在每学期开学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测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学期末再次进行全面检查。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仪器设备要确保合理使用,努力保证设备完好率。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原则上不能低于85%,对于设备完好率达不到要求的单位和责任人要追究责任,并通报批评。

第二十九条 审计处、财务处、物资设备处对各单位仪器设备维修维护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规定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 财务处负责对仪器设备的维修维护资金的使用进行审核监督与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仪器设备维护、维修凡使用学院维修经费的均适合本细则。

第三十一条 凡此前院内仪器设备维修维护规定与本细则不相符的按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物资设备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