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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城建学院物资采购招标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2-01-13 作者: 来源: 点击:

院行〔2010〕105号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院采购招标评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充分体现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发改委《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之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评标专家分技术类、经济类、法律类,学校组织招标项目的评标专家,原则上须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三条 专家库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作风正派,实事求是,敢于抵制不正之风,原则性强、有组织纪律观念、热心评标工作。

(2)熟悉国家招标投标采购工作的有关法规和规章,了解采购的运作规程,了解本专业领域新技术、新成果及市场变化,对本行业有全面的了解,有本专业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

(3)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5年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4)身体健康,能胜任招投标的评审工作,自觉服从专家库管理部门的管理监督。

第四条 专家入选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与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应当存档备查。

第五条 采购评标专家的登记和审定。

评标专家一般应从相关专业领域中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人员中选定。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条件的人员,可以向院物资设备处自荐,也可以由所在单位推荐或通过有关专家保荐,并填写“河南城建学院专家库人员登记表”,经审查合格者,可成为河南城建学院采购评标专家库成员。

第六条 评标专家的管理。

1、评标专家资格的复审。对已取得专家资格的人员,实行每两年复审一次,凡通过复审者,可办理续聘手续。

2、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资格,

(1)故意损害学校和供应商正当权益的;

(2)不能廉洁自律,私下接触参与项目竞争的供应商或收取有关单位财物的;

(3)参加评标过程中,不能做到客观公正的;

(4)违反有关规定向他人透露有关项目评审情况或其他信息的;

(5)不能按规定参与采购项目评审活动,影响正常采购工作的;

第七条 评标专家在采购项目评审工作中的职责:

(一)接受委托参与采购项目的评审工作,认真完成所评审项目的评标报告;

(二)接受委托参与采购项目前期方案的考察论证或项目验收工作;

(三)为采购部门提供其他咨询服务。

第八条 抽取评标专家原则

(1)抽取评标专家时,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参加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必须更换。

(2)若同一部门抽取的评标专家为2人以上时,只允许1人参加评标委员会(自动回避)。

(3)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参加抽取评标专家的工作人员和招标人指定的抽签代表负有保密责任。

(4)评标专家抽取并通知完成后,工作人员配合抽签人,在评标会议开始时,将全部抽取的专家名单打印,打印结果上注明评标专家未参加原因和状态,抽签人签字确认后,交工作人员一并保存。

第九条 评标专家遇下列情况应主动回避:

(1)评标专家本人或直系亲属在被评审单位工作的;

(2)与评审项目有直接利益关系的;

(3)存在其他应该回避情况的。

第十条 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活动,评审过程及其结果应当做成书面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由物资设备处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必须对专家的评定进行保密。

评标委员会成员或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因参与评标监督工作或者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

第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物资设备处抽签,参加招标工程评标活动,公正评标;

(2)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发表自己意见或保留自己意见;

(3)根据评标规则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打分或者投票,投票确定中标单位或推荐中标候选人;

(4)严格遵守项目评审的有关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对评审工作的全过程进行保密;

(5)准时出席评标活动;

(6)对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工作和评标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7)抽中的专家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出席评标会,不得迟到早退,一年中若无故缺席一次,或五次不能参加评审工作的,视为自动退出专家库。

(8)专家库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建立有进有出机制。专家评委建立个人档案,对评委的行为和评标情况进行记录,作为选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物资设备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