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行〔2010〕10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仪器设备采购行为,确保采购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建设和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由学校自行组织的、以招标方式购置仪器设备的采购行为,招评标的具体工作由院物资设备处在院招标小组领导下组织实施。
第三条 招标、评标工作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及维护学校利益的原则。
第二章 招标
第四条 购置政府采购产品目录以外或者价值低于政府采购限额的仪器设备,以及特除情况下学校紧急要求购置的仪器设备,由学校实行招标采购。
第五条 招标前,物资设备处须组织有关人员编制好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投标邀请函;
2.投标人须知;
3.标的物清单,技术参数和报价方式要求;
4.投标人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要求;
5.交货及提供服务方面的要求;
6.采购合同的主要条款及订立方式;
7.学校规定的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不得含有倾向性的、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第六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时,学校在有关信息网络或报刊上发布招标通告;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时,学校应当向3个以上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函。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函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招标部门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2.标的物的名称、用途、数量和交货日期;
3.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和投标办法;
4.有关投标保证金的要求;
5.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和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
6.开标地点和时间;
7.学校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标底知情人负有保密的责任。开标前,有关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及与招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完全响应的投标文件密封后,送达投标地点。学校招标工作人员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登记保存,且不得开启或向他人透露。
第九条 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一周前,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但须以书面形式递交学校招标工作人员。
第十条 学校可视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须将变更事项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三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十一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函中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
第十二条 开标由物资设备处主持,在学校监察、审计部门监督下进行,所有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学校有关单位的代表参加。
第十三条 开标时,由监察、审计部门的代表检查各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等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开标后,若某一标的物的投标人少于3个时,应当重新招标或以其他方式采购。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由学校职能部门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2/3。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学校建立评标专家库,校内外有技术、经济专长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报物资设备处审核认可后,可作为评标专家库成员,每次评标专家的遴选由招标小组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的职责:
1.负责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做出评价;必要时可向投标人进行质疑,但不得单独在评标现场外进行,不得向他人透露与评标有关的任何情况;评标委员会有权决定全部或部分废标,但须过半数成员认同。
2.全部投标报价均超出标底或预算时,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全部投标人重新报价。
3.评标委员会负责完成全部评标过程,并向保存所有成员签字的评标记录,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第十七条 评标可以采用下列方法之一。
1.打分法。由学校制定评标因素(如价格、配置、质量、信誉、售后服务等)和相应的加权分值,评标委员会每位成员分别对每个合格投标人进行评价、打分,汇总计算全体委员对每个投标人的打分,给出每个投标人的分值。
2.最低投标报价法。即在所有合格投标人中,报价最低的投标人即为中标人。如评标委员会对最低投标报价及该投标人有疑问时,有权通知投标人限期进行书面解释,若投标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解释或解释不合理,可确定该投标人不能中标。评标委员会可将第二个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
3.综合评议法:是以《招标文件》和量化的评标因素及标准为依据,由评标小组成员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定性分析比较,以票决的方式选择最佳的中标人。
第十八条 学校依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十九条 中标通知发出之日起10日内,中标人与学校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采购合同,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中标通知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或在限期内不签订采购合同者,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四章 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 为了保证招标工作公平公正,学校监察、审计处负责对招评标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物资设备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