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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城建学院仪器设备档案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2-01-13 作者: 来源: 点击:

院行〔2010〕103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仪器设备档案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仪器设备档案在教学科研和行政办公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作为学院固定资产的仪器、设备均须归档。本院自制、作为学校固定资产、符合建档条件的仪器设备,除研制文件材料作为科研成果归入科研档案外,其余均按仪器设备类档案要求处理。

第三条 仪器设备档案实行院、系两级管理。物资设备处负责全院仪器设备档案的宏观管理工作,并负责具体管理全院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包括国家科委统一管理的23种)的档案,各系部负责管理本单位的非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档案。

第四条 仪器设备档案是国家的重要技术储备,是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和重要环节。各单位要把仪器设备档案工作列入发展计划,配备必要的设施和人员,给予保证。

第五条 仪器设备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

一、综合类

序号

类 目 名 称

期限

1

级有关仪器设备工作的政策、业务管理文件

长期

2

本院仪器、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

长期

3

设备工作计划、报告、总结、调查材料

长期

4

本院仪器、设备申购报告、购置计划及经费分配方案

长期

5

本院仪器、设备移交清册及仪器设备报废、调拨报告和批复

长期

6

本院仪器、设备业务工作的综合性统计材料

长期

二、仪器设备项目

序号

类目名称

保管期限

1

可行性论证报告

长期

2

定购合同(复印件)

长期

3

设备进口过程中有关的技术商务文件

长期

4

安装、调试记录和双方签字移交文件、保修单

长期

5

验收报告及文件材料

长期

6

索赔来往函件及结果文件

长期

7

设备说明书及全套随机文件材料

与设备共存

8

使用、检修、故障事故记录本

与设备共存

9

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及处理意见书

与设备共存

10

技术改造和开发过程中形成的技术文件材料

与设备共存

其中,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档案中,1-6项由物资设备处保存;第7项由仪器设备管理单位保存;8-10项由仪器设备管理单位负责填写,每学期末上报物资设备处。

第六条 每卷案卷均应有档案号和标题。案卷标题要简明、准确,进口设备的外文案卷标题控制在100个字符以内。

第七条 归档的案卷必须填写案卷目录。案卷目录可打印或用钢笔正楷填写,字迹工整、清晰,文面要整洁,不得涂改。每个案卷组成以后,都应写明案卷内图纸和文件材料的页数,日后案卷内的图纸和文字材料需要变更、修改时,由档案管理人员随时以备考表的形式注明。

第八条 仪器设备档案管理人员应切实履行职责,规范管理,保证档案材料的安全完整;借阅档案材料应严格履行手续。对丢失、损坏档案材料者,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给予严肃处理。

第九条 各单位仪器设备档案管理人员变动时,应交清档案,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物资设备处。

第十条 除自制设备的科研部分随科研成果档案定密级外,设备档案文件材料原则上无密级。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档案的归档时间为设备验收完毕投入使用后3日内,引进设备为索赔期满3日内。

第十二条 物资设备处定期对仪器设备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本文要求者限期整改,对管理工作成绩显著者,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物资设备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