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行〔2010〕10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仪器设备的管理,作好仪器设备的调剂、报废处理工作。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均为国有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拆卸、挪用、外借,更不得擅自处置。
第三条 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和人员应根据有关技术要求,对仪器设备严格管理,精心维护和及时维修,尽量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延长使用寿命,充分发挥仪器设备在教学、科研和行政办公中的作用。
第四条 各使用单位应本着勤俭办学的原则,慎重对待仪器设备的报废、报损和调拨、调剂工作。维修后能使用的尽量维修,能调剂使用的尽量不报废、报损,做到物尽其用,严防国有资产的流失。
第二章 设备的调剂
第五条 调剂设备的范围:
1、设备更新,退役下来的设备。
2、长期闲置不能发挥效益的设备。
3、虽说属新品或在用品,但性能指标不能满足本专业最低需要的设备。
4、虽属新品或在用品,但使用单位实验室过剩多余的设备。
第六条 调剂设备的鉴定。需要调剂的设备,由使用单位填写《河南城建学院仪器设备校内调拨审批表》,单位主管领导、实验室主任、设备使用人员组成分3—5人的鉴定小组,对调拨的设备逐台进行技术鉴定,写出鉴定意见,说明调剂理由,参加技术鉴定人员逐个签名,主管领导签署审核意见,报物资设备处。
第七条 调剂设备的处理
1、对于需调拨的设备,物资设备处每年进行一次调查登记,开列详细清单,注明使用价值,首先发到校内各单位进行选用,校内及附属单位实行无偿调拨。
2、对校内及附属单位无法调拨的设备,对外调拨实行有价调出。经领导批准支援“老、少、边远”地区的,扶贫用的设备也可无价调出。
3、设备调出前,必须先办理调拨手续(原使用单位和物资设备处进行帐物处理)。
4、有价调出的设备,其收入款项交财务处用于设备管理、维修与购置。
第三章 设备的报废
第八条 报废设备的范围
1、技术落后、损坏、无零配件、维修费过高、耗能过高、效率太低已被淘汰的设备。
2、超过使用年限,主要部件陈旧,精度低劣,且无法改造利用的设备。
3、应调剂但无法调拨的设备。
4、严重损坏或经常出现故障,无修复价值的设备。
5、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的设备。
6、经常出现故障,已不适宜用于工作的设备。
第九条 报废设备的鉴定和审批
1、各单位拟报废设备前必须填写《河南城建学院仪器设备的调拨、报废、技术鉴定表》,由单位主管领导、实验室主任和设备使用技术人员组成3—5人的鉴定小组,对拟报废的设备逐台进行技术鉴定,写出鉴定意见,主管领导签字,单位盖章后报物资设备处。
2、原购价值在2000元以下的设备由使用单位提出报废申请,主管领导组织鉴定,报物资设备处审批。
3、原购价值在2000—10000元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提出报废申请,物资设备处组织鉴定后审批。
4、原购价值在10000—50000元(含)的设备,由使用单位提出报废申请,物资设备处组织相关技术人员鉴定,报主管院长审批。
5、原购价值在50000元至20万元(不含)的仪器设备报废,由使用单位提出报废申请,物资设备处组织相关技术专家鉴定,并鉴定报废意见,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审批。
6、原购价值在20万元(含)至4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的报废,报省教育厅审批或备案。
7、原购价值在40万元(含4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报废,报教育部审批或备案。
8、报废设备必须帐物相符,设备的统一编号、名称、型号、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出厂号、价值都应逐一核实后,再填写《河南城建学院物资设备处置报告单》(一式四份)。
9、各单位填写报废申请时,必须逐项详细填写报废理由,并详细说明设备的现状、主要技术指标丧失到何种程度,有无修复改造价值等。
10、仪器设备报废被批准后,由使用单位持《河南城建学院物资设备处置报告单》和设备卡片到物资设备处办理设备核销手续,然后到财务处核销财务帐。物资设备处将《河南城建学院物资设备处置报告单》装订成册备案。
11、被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由物资设备处回收,各单位不得超越权限,擅自处理,不准私自拆卸零配件,违者按《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处理。
12、报废仪器设备的回收残值,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的有关规定,纳入学校年度设备经费。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物资设备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