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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城建学院家具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2-01-13 作者: 来源: 点击:

院行〔2010〕10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的家具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职责,做到合理配置,科学使用,充分发挥家具的使用效益,使家具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以保障教学、科研、办公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家具是学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凡使用公用经费、科研经费、自筹经费等购置的各种材质公用办公家具和个人办公家具均属学院的资产。

第三条 家具实行院、系(部、处)、科室、使用人四级管理体制。

第四条 四级管理职责

1、物资设备处负责全院家具的管理与调控;

2、各单位须有一名家具管理员,负责本单位的家具管理工作;

3、各科室负责本科室家具的帐、物、卡的管理;

4、个人使用的办公家具按照“家具跟人走、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五条 家具管理人员必须认真执行登记、统计和审核制度,及时填报统计报表,如实反映家具的数量、质量变动情况,妥善保管帐、物、卡,做到帐、物、卡相符。

第二章 家具的计划、购置和验收

第六条 物资设备处是学院家具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拟订家具配置计划、家具购置、质量验收、建卡报销、帐目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各使用单位应在每年五月底前,将本单位所需家具申请报物资设备处。由物资设备处根据各单位申请情况,提出全院的年度家具配置计划,经院领导批准后,按照规定进行采购。

第八条 改善办公条件更换新办公家具,需向物资设备处提出申请,经院领导审定批准后,方可按规定程序购置。

第九条 家具到货后,有关职能部门及家具使用部门根据合同、发票、清单等进行清点、验收。采购部门凭发票和清单办理家具入帐手续,并到院财务处报帐。

第十条 物资设备处根据家具的实际情况,分类编制家具编号,并登记入帐。

第三章 家具的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教学、行政管理人员的办公家具按照“一人一桌一椅”的原则统一进行配置;实验、科研、教辅等专用家具,根据具体情况以够用和能用为原则配置;新分配或调入学院的单身教职工,宿舍配置单人床、桌椅一套。

第十二条 配置给个人使用的办公家具,由本人负责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公用或专用家具由各使用单位指定责任人负责保管;单身教工退掉集体宿舍时,须将家具交回,如有丢失和损坏,照价赔偿。

第十三条 如院内工作岗位发生变动,办公桌椅随同变动;调离学校者,应交回家具,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教职工离退休时,应交回办公桌椅,否则按家具购买价从本人工资中扣除。

第十四条 教学楼各教室学生课桌椅原则上每生一套;考虑到教师听课、学生人数变动等原因,可根据单位具体情况,每教室备机动桌椅1~2套。

第十五条 各系部须明确教室家具管理责任人,负责对本单位教室讲桌、课桌椅、讲踏等数量及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系部家具管理责任人要与各教室家具管理责任人签订家具管理责任书,出现丢失、损坏应及时落实责任到人。

第十七条 教室家具属教学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搬出挪用,否则将追究管理责任人和单位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 各家具使用部门或委托管理部门不准自行调入、调出和互换家具。确因工作需要时,需到物资设备处办理资产转移手续后调整。

第十九条 为了充分发挥家具的使用效益,物资设备处有权在各单位之间进行家具调配,调配时由双方单位管理人员共同到物资设备处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第四章 家具的维修和报废

第二十条 各家具使用部门或委托管理部门对所使用或委托管理的家具,要设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及时报修。

第二十一条 家具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出现非人为损坏,家具使用部门应及时写出书面报告,保质期内(一年内)报资设备处,保质期外报后勤管理处安排修复,并恢复原家具编号。

第二十二条 家具确因自然损坏或因使用时间过长而无再修复使用价值的,家具使用部门或委托管理部门应及时提出报废申请,经物资设备处组织专家认定并报院领导批准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报废处理。

第二十三条 家具报废时,使用部门需填写报废单,到物资设备处办理资产帐注销手续,同时保存好原始凭证。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各种理由、名义将本单位和个人的办公家具私自报废、转让或变卖。否则,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由于人为原因造成家具丢失或损坏时,丢失或损坏部门或当事人应及时写出书面情况,由物资设备处根据家具原价值及已使用年限折算,确定赔偿或维修金额。到院财务处缴纳赔偿或维修金后,再到物资设备处办理固定资产帐注销和修复手续。

第二十六条 属非自然损坏的家具,要追究原使用部门或委托管理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凡使用部门或委托管理部门管理不善,而造成家具丢失或损坏,按购买价给予赔偿,并对该部门提出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 对丢失或损坏家具不报者,一旦发现,根据丢失或损坏家具的原价值加倍罚款,罚款从使用者工资中扣除,并追究部门领导的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出各单位家具的使用、管理和维护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物资设备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