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行〔2010〕99号
第一条 低值耐用品是高校物资设备的组成部分,低值耐用品的管理,根据有关文件精神,遵循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专人负责,合理使用”的原则,结合我院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低值耐用品指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低值范围的,单价在800元以下,200元以上(含200元)能单独使用一年以上的各类仪器仪表、实验物品及科教器具等。
第三条 低值耐用品经费,每年根据各单位的实际需要,严格控制、统一管理、核算,以保证教学、科研、办公的正常进行。
第四条 各单位申购低值耐用品应按实验教学、科研、办公的实际需要,分实验室、分单位提出申购计划,计划下达后实验教学用低值耐用品由教务处组织购买,其他部门所需物品由物资设备处统一组织购买。
第五条 低值耐用品购进后必须及时认真地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写验收单,到物资设备处办理入库等手续,确认后方可到财务处报销。手续完备后,要按验收入库单及时登帐,并粘贴河南城建学院低值耐用品标牌。
第六条 物资设备处要不定期对各单位所管理的低值耐用品进行抽查。各系部实验室管理人员除做好低值耐用品的日常管理、使用外,每学年还要进行一次全面清查。以确保账、卡、物相符。
第七条 校内调动或调离本校的教职工,要及时向所在单位办理个人保管的低值耐用品的归还,移交手续。
第八条 低值耐用品的丢失、损坏与赔偿,按《河南城建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报废的按仪器设备报废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物资设备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