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行〔2010〕9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仪器设备是完成教学、科研、管理和生产开发任务的重要物质条件,是学院的财产,学院在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管用结合的原则下,对仪器设备实行院、系(部、处、中心)、实验室三级管理。物资设备处是全院仪器设备管理的职能部门,设立仪器设备管理一级账,负责组织仪器设备的统一采购,代表学院制定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各单位也要明确一位领导分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
第三条 仪器设备管理范围: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凡耐用期在1年以上,构成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含800元)者列为固定资产;800元以下,200元以上(含200元)者列为低值耐用品。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列为贵重仪器设备。
第四条 仪器设备的配备实行优化配置的原则,物资设备处根据学院的实际,要在仪器设备申请、审批、购置、验收、使用、维护、维修直至报损、报废的过程中,加强管理与监督,并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各系部负责本部门实验室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的汇总,前期论证和运行监管。实验室负责设备的购置申请、设备技术验收、建卡建档、使用维护及仪器设备报损、报修、报失等日常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五条 仪器设备的采购要做到优质低价,杜绝伪劣产品进入学校。进口仪器设备到货后,要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工作,不合格的及时提出索赔。购置的仪器设备经物资设备处入账后方可报销。
第六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应充分挖掘潜力,重视维护维修、功能开发、改造升级、延长寿命的工作。积极鼓励自制新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并经技术鉴定合格后登记入账。
第七条 仪器设备的资料要建立数据库,实施计算机管理。对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金额、分布及使用情况,经常进行分析、研究和汇总,并按规定上报各类统计数据。应加强校内、外网络资源建设,实现各类数据网上传输,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对仪器设备实施科学化管理。
第八条 重视仪器设备工作人员队伍的建设,各单位要选派政治思想好,并具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担任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学院要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制定从业人员专业知识及技术能力的培训、考核和技术等级晋升办法。对于在实验教学、实验技术研究与开发等方面取得的成果应予以承认和奖励。
第二章 计划与购置
第九条 仪器设备采购要有计划进行。购置仪器设备,应当在每年底之前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物资设备处。各单位申购仪器设备应填写《河南城建学院物资设备购置申请审批表》,贵重仪器设备还要附《论证报告》,论证报告的内容包括:
(1)仪器对我院、本地区工作任务的必要性及工作量预测分析(属于更新的仪器设备要提供原仪器设备发挥效益的情况);
(2)所购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包括仪器设备适用学科范围,所选品牌、档次、规格、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
(3)欲购仪器设备附件、零配件、软件配套经费及购后每年所需不低于购置费6%的运行维修费的落实情况;
(4)仪器设备工作人员的配备情况;
(5)安装场地、使用环境及各项辅助设施的安全、完备程度。
(6)院、内外共用方案;
(7)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
第十条 物资设备处要根据各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年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必要时可以组织论证会,听取专家意见。
第十一条 主管设备院领导审核购置计划后,报院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二条 购置计划一旦确定,物资设备处牵头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采购实行集中采购、零星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集中采购包括政府采购、委托政府采购、院内招标等方式,适用于单批价值超过5万元的采购项目;零星采购包括政府采购定点单位采购和我院零星采购中标单位采购等方式,适用于单批价值小于5万元的急用物资设备采购项目;单一来源采购,即物资设备处、审计处和使用单位直接同供应商(厂)家谈价,按要求供货,适用于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厂)处采购的项目。
第十四条 不论采用何种采购方式,都应当贯彻保证质量、节约经费、保障供应的原则。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验收和记帐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要建立严格的实物验收和技术验收制度。
第十六条 一般仪器在到货五天内,由使用单位组织力量,按说明书进行验收,填写验收报告,经验收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存入技术档案;贵重及进口仪器设备的技术验收,由物资设备处会同有关单位组织专门力量,做好验收工作。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要及时到物资设备处做好登帐编号工作。属于固定资产的设备录入固定资产数据库,统一编固定资产号、贴牌;属于低值耐用品的设备录入低值耐用品数据库,统一编低值耐用品号、贴牌。对购置的仪器设备,要做到仪器设备帐物相符。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要逐台建立技术档案,要有使用、维修等记录。要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有关规定,定期对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校检和标定,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要及时进行修复,并做好记录,装入技术档案。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在验收合格后,要及时使用,在使用中应保持良好状态,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杜绝闲置浪费、公物私有。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在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要开展校内、校际和跨部门的咨询、培训、分析测试等协作服务工作,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
第二十一条 仪器设备一般不准拆改和分解使用,确因功能开发、改造升级或研制新产品需拆改和分解时,应经设备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要按照仪器设备的不同性能与要求分别做好防火、防潮、防尘、防热、防冻、防震、防爆、防锈、防腐、防盗等工作,并经常检查,防止损坏和丢失。
第二十三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要加强仪器设备的使用成果考核,做好师生实验、实习的人次、时间记录及完成的科研成果登记。
第二十四条 使用单位和管理人员要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维护。一般仪器设备要做到随时保养和维护,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必须精心养护,定期检修和检测,对其性能和指标要进行定期检验、计量和标定,以确保仪器设备的精度和性能,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第二十五条 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或损坏,需要进行修理的,使用单位要填报《河南城建学院仪器设备维修审批表》,就设备名称、设备原值、厂家、购置时间、损坏或故障发现时间及原因、责任人、预计维修费用等各项内容进行如实填写,经物资设备处核实后方可进行维修,否则,其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六条 对仪器设备的使用,各单位要定人、定物,实行岗位责任制。对贵重仪器设备,使用单位要制定操作规程和使用方法,张贴于实验室明显部位,并选派业务能力较强的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做好管理和使用的指导工作,对不遵守操作规程者,管理人员有权制止其使用。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借用和出租
第二十七条 为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校内各单位的仪器设备允许相互借用,原则上不收费,原值在2万元以下的由原使用单位主管负责人批准,报物资设备处备案,原值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经原使用单位同意,报物资设备处审批。为了保证仪器设备的精度,原值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借,确需借用,要经主管院长批准。
第二十八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借给个人,严禁流入个人手中及私人占有。确因特殊情况借用时,按仪器设备管理权限批准后方可借出,但要定期收回,严格借用手续。
第二十九条 在保证校内使用的前提下,一般仪器设备需借往校外时,必须按设备管理权限严格办理借用审批手续,凡借到校外的仪器设备,统一归口到物资设备处审核。由借出单位的经办人办理具体的借用和归还手续,并付一定数额的押金。
借出和归还时,双方经办人要共同检验仪器设备的完好状况。借出方要讲明使用、保养的要求,必要时应派人员指导操作,借用方要作好使用记录。借据由借出原单位妥善保管,按借据上的归还日期,按期归还,借用期间如发生损坏和丢失,应由借用方全部负责修理和赔偿。
第三十条 对校外出租仪器设备要慎重。要签订租用协定,明确各方的责任,必要时要办理公证手续。出租审批权限归物资设备处。租用标准由院主管部门核定。
第三十一条 大型、精密、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一律不准租借到校外,可在校内与其它单位协作搞教学及科研项目。
第六章 仪器设备、器材损坏或丢失赔偿办法
第三十二条 凡使用仪器设备、器材均应遵守设备管理和安全操作规程,严防损坏丢失,如有损坏、丢失属责任事故,按本制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外,同时要进行经济赔偿。
第三十三条 由于下列主观原因之一,发生责任事故,使设备、器材造成损坏、丢失的应予赔偿:
1、不听从指导,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要求进行操作。
2、未经实验室领导批准,擅自对仪器设备进行拆卸、检修、改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性能下降。
3、在实验过程中由于指导者不负责任,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性能下降。
4、对仪器设备的操作技术、性能、使用方法尚未掌握,未经批准就随意进行操作。
5、擅自将实验室中的仪器设备挪作私用而损坏。
6、因管理人员严重失职、不负责任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
7、由于领导失职,对所主管的实验室、研究室仪器设备没有明确分工,造成仪器设备、器材的损坏或丢失。
第三十四条 对于一贯不爱护设备器材,严重不负责任,违反操作规程,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互相推诿,态度不好,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除责成其经济赔偿外,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发生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事故后,当事人必须立即报告使用单位负责人,并填写《河南城建学院仪器设备、器材遗失、损坏事故报告单》,及时组织有关人员查明情况和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报物资设备处;损坏大型、精密、贵重、稀缺设备和发生其它重大事故,应保护好现场,由学校组织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六条 赔偿规定:
1、对下列仪器丢失要按原价赔偿(根据使用年限折价或当时市场价格计算):万用表、秒表、计算器、吸尘器、电视机(监视器)、电风扇、照相器材、音响器材、计算机(笔记本电脑)、录放像机、摄像机、洗衣机、等民用性较强的仪器设备。
2、对单价在200~1000元的仪器设备的丢失或因损坏造成仪器设备的报废,根据仪器设备使用年限进行折价计算赔偿。使用1~5年按40%~80%计价赔偿。使用5~10年按10%~50%计价赔偿。使用10年以上按10~20%计价赔偿。如果是损坏,可按仪器设备损坏程度需要的维修费50%~100%计价赔偿。
3、对单价1000~5000元的仪器设备的丢失或因损坏造成仪器设备报废,根据仪器设备使用年限按原价进行折价赔偿。使用1~5年按20~50%计价赔偿。使用5~10年按5~20%计价赔偿。使用10年以上按1~5%计价赔偿。如果是损坏,可按仪器设备损坏程度需要的维修费50~100%计价赔偿。
4、对单价50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的丢失或因损坏造成的仪器设备的报废,可根据仪器设备使用年限按单价进行折价计算赔偿。使用1~5年按5~20%计价赔偿。使用5~10年按2~5%计价赔偿。使用10年以上按1~3%计价赔偿。如果是损坏,可按仪器设备损坏程度需要的维修费50~100%计价赔偿。损坏丢失零、配件的仅计算损失价值。
5、仪器设备的局部损坏,可以修复,但性能、精度下降,经鉴定尚可使用,可根据下降程度,由物资设备处和实验室领导协商出一个合理的赔偿价格。
6、损坏丢失设备器材的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的,根据每个人的责任大小和表现认识,分别给予批评和处分并根据责任大小分别承担经济赔偿。
第三十七条 赔偿处理的审批权限:仪器价值800元以下的,由主管系、部、中心主任审批,报物资设备处审核备案;800-5000元的,有主管系、部、中心主任签字,报物资设备处审批;5000元以上的,由物资设备处审核后,报主管院长审批。所有的审批原件由物资设备处存档,所属单位保存复印件。对低值仪器的损坏丢失应及时进行登记,定期汇总,由主管院长审批。
第三十八条 赔偿金的缴交,可根据赔偿金额的大小和本人的经济情况一次或分期偿还,如赔偿人经济确有困难可提出缓期偿还的申请,由系、部、中心向物资设备处报批。赔偿金额和办法确定之后2个月内缴付赔偿款,对无故不按期缴付者,学校可采取强制措施:教职工从工资中扣除,学生毕业时不予办理离校手续。被批准分期或缓期偿还者,经过考察对错误确有深刻认识,能爱护仪器设备,节约材料者,可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原审批人批准,可以减免。
第三十九条 仪器设备的报废,应慎重处理。确因技术落后、损坏、无零配件或维修费过高,需报废的仪器设备,要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废。首先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物资设备处组织有关专家审议,提出技术鉴定报告和意见,报有关领导审批。5000元以下的,报物资设备处处长审批;5000元以上,报主管院长审批。物资设备处根据批准的鉴定书销帐。
第四十条 报废仪器设备收回的残值及赔偿金,应及时上交财务处,财务处设立专门帐户,用于设备维修更换。
第七章 仪器设备的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一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实行考核制度。每年年终,由院系按照《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效益年度评价表》进行考核,资设备处、教务处组织检查核实,并在全院公布。
第四十二条 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实行奖惩制度。对在申请购置、使用管理、维护维修、技术改造、报损报废等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予以奖励;对严重失职者要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当事人及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各系、部、中心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仪器设备使用、管理、维护的具体措施。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物资设备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