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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城建学院关于加强物资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发布日期:2012-01-13 作者: 来源: 点击:

院行〔2010〕94号

第一条 为加强物资管理工作,规范采购工作程序,管理好物资经费,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物资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加强物资工作的归口管理,理顺管理体制,学校由一位副院长主管物资工作,物资设备处为归口管理机构,协助院长工作。

第三条 物资归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⑴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物资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我院有关物资管理制度、办法,并组织监督实施;

⑵代表学校归口管理教学、科研、生产、基建、行政、后勤等方面的物资工作,组建好物资工作系统,规范物资管理的程序;

⑶负责或参与项目建设论证及经费分配,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利用率;

⑷负责物资招标采购和供应,代表学校对外签订合同。办理设备进口、免税手续,指导并管理市场采购;

⑸建立我院物资总账及明细帐,制定物资统计报表,做好物资检查、清查工作,提高物资利用效益;

⑹组织在用仪器设备的维修、调剂、报损、报失、报废的审核处理,及各类物资的调剂、报损、报废工作。

第四条 所有权属于学校的物资,不论来自何种渠道或使用何种经费,都要纳入学校统一管理,并在物资设备处入库建账。

第五条 学校物资购置,要本着勤俭办学,统筹兼顾的原则,根据学校发展规划、专业设置、教学、科研、基本建设、实验建设的需要和经费的多少,分轻重缓急,制订年度购置计划,并组织论证、审批,按计划有步骤实施。

第六条 物资采购申报审批程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河南城建学院物资设备购置申请审批表》。教学设备由教务处签署意见后,报主管教学院长,主管设备院长审批,价值大于1万元的报院长审批。其它物资设备由主管领导签署后报物资设备处汇总,报设备主管院长、院长审批。

第七条 全院物资供应由物资设备处统一采购,大宗物资按计划实施政府采购。学校自行采购的物资单价或批量价在5万元以上者必须公开招标,其它按院零星采购办法执行。

第八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大型、精密、贵重仪器的购置,购前必须进行充分的市场和用户调研,对仪器的性能、技术参数、规格型号、选件附件、售后服务都要进行认真论证,并填写《河南城建学院精密贵重仪器可行性论证报告》。

第九条 精密、贵重、进口设备必须确定项目单位技术负责人,并参与谈判购置过程。

第十条 单价在800元(含8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报销前由各单位进行输机并到物资设备处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领取验收单和标牌。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参与对外经济合同的签订,并对技术条款部分负责。

第十二条 所有的物资到货后,物资设备处应及时组织验收,如发现配置缺损和质量问题,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向供货单位提出办理退、换、赔、修等手续。

第十三条 加强在用物资管理,提高在用物资使用效益,私人不得占用或变相占用公物,已发生的要限期清理收回,已经使用陈旧或损坏的要折价赔偿。禁止将免税进口的教学科研用品转让校外其他部门或私人,发生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根据学校需求情况,建立常备物资仓库,既要防止积压,又要提高适应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

第十五条 凡利用学校仪器设备和设施开展社会服务或兴办企业,必须以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为原则,并应按规定向学校上交必要的费用。

第十六条 建立仪器设备保管、维修和标定的责任制,不能正常运行或测试结果不可靠的仪器设备,要及时组织维修、调试、标定。丢失、损坏仪器设备必须在两日内报物资设备处。

第十七条 加强物资工作队伍建设,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物资工作评价体系,加强检查监督,对因工作失职或违反财经纪律造成严重损失的,应依法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 物资采购工作接受监察、审计、财务和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物资设备处负责解释。